据了解,《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同时,重点用车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或者是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